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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南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南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南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王某某与南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时间从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元月1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程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南某、程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案的利息为124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70元(算至2017年7月26日)。本案执行费18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某、程某某的银行存款12962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