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万花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新如家羊肉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万花,永昌县河西堡镇新如家羊肉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潘万花,女,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新如家羊肉馆。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申请执行人潘万花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新如家羊肉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2月8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万花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镇新如家羊肉馆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交清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