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57号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京伟,任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周峰,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