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范泽奥与林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泽奥,林国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31号原告:范泽奥,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格尔木市西藏客运站,身份证号×××。被告:林国峰,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址不详,身份证号×××。原告范泽奥与被告林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泽奥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泽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泽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泽奥负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裴淑文人民陪审员 余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