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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行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孙阿明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孙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行终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紫山镇油园村。统一社会代码:113505210038261079。法定代表人周雄杰,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阿明,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孙阿明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2行初3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惠安县紫山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鹏腾代理审判员  江炳溪代理审判员  李婉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淑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