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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2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孔祥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孔祥根,孔雯惺,费金英,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2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174号,组织机构代码:57773925-6。法定代表人:李金喜。被执行人:孔祥根,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孔雯惺,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费金英,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沈丽娟,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糊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祥根、孔雯惺、费金英、沈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孔祥根、孔雯惺、费金英、沈丽娟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丽娟名下平湖滨水广场4幢1单元101室房产,该房屋暂不适宜处置,依法另案处置被执行人孔祥根、孔雯惺名下财产,执行到执行款323710.3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660259.62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案对被执行人孔雯惺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及7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孔祥根、孔雯惺、费金英、沈丽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孔祥根、孔雯惺、费金英、沈丽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孔祥根、孔雯惺、费金英、沈丽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孔祥根、孔雯惺、费金英、沈丽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