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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嫩江县新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王暖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新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王暖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927号原告:嫩江县新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嫩江县海江镇新胜村。负责人:石晓波。被告:王暖平,男,69岁,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嫩江县新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暖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新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嫩江县新胜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陶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令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