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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勇与孔祥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633号原告:李勇,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孔祥龙,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李勇与被告孔祥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祖宇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