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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肇文、陈卓元等与曾彬合伙协议纠纷(2017)粤0103执12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肇文,陈卓元,赵质博,曾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陈肇文,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陈卓元,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赵质博,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曾彬,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申请执行人陈肇文、陈卓元、赵质博与被执行人曾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欠款1567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2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