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牙国与广西武鸣县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国,广西武鸣县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495号原告:牙国等,男,1977年2月9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凤山县。被告:广西武鸣县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灵源村11队4号。法定代表人:陆黄福。牙国等诉广西武鸣县广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牙国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牙国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志兴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