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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文春与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春,张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624号原告:徐文春,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解月华,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伟,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春与被告张小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小伟在本院的执行款60256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小伟在本院的执行款6025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