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职业。2011年11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奎、王禹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D×××××捷达牌小型汽车行至沈阳市沈河区泉园二路与富民街路口时,追尾王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小型客车之后向西逃逸。在逃至沈河区文化东路第五大道交通银行门前时越过双黄线驶入逆向车道,与胡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辽A×××××小型汽车相撞并弃车逃跑,被随后追赶上来的辽A×××××小型汽车的乘车人李某抓获,李某报警。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82.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王某乙无责任。经价格鉴定,车牌号辽A×××××小型轿车损失为人民币45309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乙未对其车辆鉴定定损,亦未对被告人王某甲提出赔偿要求;被害人胡某车辆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先行代为赔偿。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王某乙、李某、张某的证言,物证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乙醇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以及肇事后驾车逃逸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一求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