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孙树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3刑初3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树伟,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回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2009年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2017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7)第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树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31日,被告人孙树伟先后在沧州市区小区内盗窃他人山某自行车两辆,共计价值2471元。为此指控被告人孙树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孙树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孙树伟来到沧州市新华区沧炼小区37号楼1单元,盗窃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永久牌山某自行车。2017年7月31日5时许,被告人孙树伟来到沧州市运河区红卫街输气公司宿舍2号楼4单元,盗窃停放在楼道口内的一辆黑色喜德盛牌逐日800型号山某自行车。被告人孙树伟于2017年7月31日被抓获。经鉴定,该两辆山某自行车的价值为2471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山某自行车的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树伟的供述,被害人孙某1、孙某2、冯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沧州市运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及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4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树伟自愿认罪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树伟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树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颖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