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都大学与成都武侯寇小儿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634号起诉人:成都大学。住所地成都市外东十陵镇。法定代表人:王清远,校长。委托代理人:杨蓉,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远,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成都大学的起诉状。起诉人成都大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咨询款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7616.44元(按照60000元为本金和24%年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实际应算至被告付清欠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原名成都武侯寇小儿中医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寇小儿中医门诊碧云楼室内改造设计咨询项目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寇小儿中医门诊碧云楼改造项目的设计咨询,包干费2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关合同约定的咨询区域已于2015年5月改造完成并由被告实际投入使用。被告至今只支付了140000元的设计咨询费,尚有60000元未支付。原告曾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6月28日两次向被告发出《催收函》,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5月到现场发现被告已投入使用,因此违约金自2016年6月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审查认为,2014年5月9日原、被告所签订的《设计咨询项目合同书》的内容是原告对寇小儿中医门诊碧云楼1-5层改造项目的设计,即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法律关系,而该项目地点为: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附80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纠纷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中虽约定由设计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其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约定无效。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成都大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红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