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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树祥与齐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祥,齐金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30民初649号原告:王树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树青,孟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齐金仓,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原告王树祥与被告齐金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树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树青、被告齐金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80000元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利率约定为月利率1.5%。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指定账户。截止到2016年8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80000元及自后产生的利息。齐金仓承认王树祥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金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480000元,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齐金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