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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7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盛铁木加工厂、代恩玲等与邵洪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盛铁木加工厂,代恩玲,代树岭,邵洪福,王继强,冯宝进,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7246号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盛铁木加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丰村**号。经营者王世华,男,1954年5月4日生,汉族,该单位经营者,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代恩玲,女,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代树岭,男,1999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邵洪福,男,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继强,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冯宝进,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旭,职务总经理。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盛铁木加工厂、代恩玲、代树岭与被告邵洪福、王继强、冯宝进、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盛铁木加工厂、代恩玲、代树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619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华盛铁木加工厂、代恩玲、代树岭负担。审判员 颜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百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