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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海斌与被告常张乡西壁村村委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斌,长子县常张乡西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8民初564号原告:郭海斌,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忠,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子县常张乡西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子县常张乡西壁村。法定代表人:郭鸿鹏,任村委主任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斌与被告长子县常张乡西壁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苏云生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白小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茜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