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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罗万现与王远计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万现,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远计,男,194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再审申请人罗万现因与被申请人王远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万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黄承高向王远计借款10万元的事实错误,认定该借款属于黄承高与罗万现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罗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王远计提交意见称,罗万现在《再审申请书》所述的部分事实不属实,黄承高生前向王远计所借的10万元应当认定为黄承高与罗万现夫妻共同债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能否认定黄承高向王远计借款10万元的事实以及该借款能否认定为黄承高与罗万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经审查,第一,王远计主张黄承高于2012年3月1日借款5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借款5万元,并在2015年8月31日将前述两笔借款向王远计出具了共计借款10万元的借条。针对上述主张,王远计举示了借条及银行取款凭证等证据,王远计举示黄承高出具的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王远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此据,借款人黄承高,2015年8月31日。”王远计举示的2012年3月1日、2015年8月31日银行取款凭证也可以印证王远计关于出借款项系通过银行取现后支付现金的陈述。在罗万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王远计与黄承高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借款法律关系,并无不当。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王远计举示的取款记录可以证明,王远计于2012年3月1日向黄承高出借5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向黄承高出借5万元,出借时间均发生在黄承高与罗万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罗万现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上述规定中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除外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产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亦无不当。综上,罗万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万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审 判 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张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