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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权忠与李元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权忠,李元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216号原告姜权忠,村民。被告李元福,村民。原告姜权忠与被告李元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原告姜权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权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权忠负担。审判员  余存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