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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390董淑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淑敏,女,1995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淑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淑敏于2017年1月至4月,先后四次到东海县石梁河镇驻地“华联购物中心”内盗窃化妆品、内裤、牙膏等物品。经价格鉴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35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董淑敏于2017年1月份的一天,到东海县石梁河镇驻地“华联购物中心”内,盗窃爱莎牌女士内裤8条、水密码牌BB霜1瓶、水密码牌精华乳液1瓶、水密码牌眼部精华1瓶、幻觉牌香水1瓶。2、被告人董淑敏于2017年3月份的一天,到东海县石梁河镇驻地“华联购物中心”内,盗窃爱莎牌女士内裤4条、云南白药牌牙膏1盒、女士丝袜20双。3、被告人董淑敏于2017年3月份的一天,到东海县石梁河镇驻地“华联购物中心”内,盗窃爱莎牌女士内裤4条、云南白药牌牙膏2盒、女士丝袜30双。4、被告人董淑敏于2017年4月1日14时许,到东海县石梁河镇驻地“华联购物中心”内,盗窃云南白药牌牙膏2盒,后被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董淑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淑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被盗物品照片;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淑敏的供述与辩解;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东价认刑[2017]180号价格认证意见;被告人身份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淑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淑敏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淑敏在实施第4起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淑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淑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淑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淑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正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裴银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