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彬超、黄江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超,黄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彬超,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黄江福,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本院在执行黄彬超与黄江福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彬超要求被执行人黄江福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黄江福采取拘留措施,因其身体原因不能拘留,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计划,被执行人已经偿还人民币30,000元。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黄江福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