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海宁、任天祥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佳,任天祥,李海宁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佳,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天威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晨,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飞,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天祥,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利源捷能气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海宁,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招商证券北京办事处投资银行总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王佳因与被上诉人任天祥、原审被告李海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0775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王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郭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