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登科与被告兰敏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登科,兰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524号原告:朱登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被告:兰敏,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原告朱登科与被告兰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朱登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登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登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登科负担。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