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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登科与被告兰敏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登科,兰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3524号原告:朱登科,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公田镇。被告:兰敏,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原告朱登科与被告兰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朱登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登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登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朱登科负担。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