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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特38号申请人:付某,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刘某,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付某与被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