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山东省邹平县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张国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省邹平县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张国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邹平县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刘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学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强,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省邹平县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邹平县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邹平县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省邹平县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添珍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