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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678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678号之一原告: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通江路18-28号。法定代表人:秦伯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民,公司员工。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保全费54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王小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