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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XXX与于全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于全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276号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被告:于全乐。原告XXX诉被告于全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XXX负担。审 判 员 臧丙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 淼书 记 员 王薪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