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XXX与于全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于全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276号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被告:于全乐。原告XXX诉被告于全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XXX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XXX负担。审 判 员 臧丙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 淼书 记 员 王薪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