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张健、陈一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张健,陈一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7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4402。主要负责人:周灿森,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奇、胡雪,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健,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一文,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张健、陈一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其欲与被告张健、陈一文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