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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甘雨芬与陈卫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雨芬,陈卫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853号原告:甘雨芬,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卫英,女,1985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甘雨芬与被告陈卫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甘雨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雨芬对被告陈卫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甘雨芬负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