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甘雨芬与陈卫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雨芬,陈卫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853号原告:甘雨芬,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陈卫英,女,1985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甘雨芬与被告陈卫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甘雨芬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雨芬对被告陈卫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甘雨芬负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