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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书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书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854号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文祥路86号。法定代表人:狄旭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新,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被告:代书合,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书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迪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