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汪中申与冯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中申,冯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汪中申,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被执行人:冯晓东,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汪中申与冯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130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冯晓东应付汪中申劳务费5930元,并负责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富作伟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