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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曾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30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现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2月20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从轻意见(详见辩护词)。 查明事实 被告人曾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华艺印刷厂(以下简称“华艺印刷厂”)仓库管理员,被害单位售卖的废纸材料均由其管理。曹某某(已判决)原系锦胜包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胜公司”)过磅员,因被害单位华艺印刷厂售卖废纸材料时,会借用锦胜公司地磅称重。庄某某(已判决)与冯某某(已判决,系深圳市万泰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司机,以下简称“万泰顺公司”)、曹某某等人遂预谋以在锦胜公司地磅上安装芯片,用遥控器去减少称重重量的方式,盗窃被害单位华艺印刷厂的废纸材料。 2011年5月期间,庄某某等人利用更改地磅显示数值方法,共盗取被害单位废纸材料48吨,价值为人民币64800元。2011年5月31日,曾某某、庄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方法,将实际重49.75吨的废纸,修改称重数值为35.75吨,再次盗走被害单位废纸14吨。后被害单位察觉,公安机关将曹某某、冯某某抓获归案,缴获废纸材料49.75吨。经鉴定:被盗废纸每吨价值人民币135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华艺印刷厂损失人民币1890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