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正刚与杨小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刚,杨小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487号原告李正刚,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珏玉,重庆中钦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祯,重庆中钦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小金,男,生于1977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委托代理人李连军,重庆市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宗波,重庆市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正刚诉被告杨小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正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小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正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高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