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双箭、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双箭,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8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双箭,男,汉族,1992年10月24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运、王树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聚集区二油厂路。法定代表人:李学诗,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勇、苑景军,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黄双箭因与被上诉人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双箭以已与被上诉人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对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双箭撤回起诉及上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黄双箭撤回起诉。三、准许黄双箭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黄双箭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黄双箭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殷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