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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毛伟杰、江岳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伟杰,江岳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毛伟杰被执行人江岳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民终59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岳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岳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岳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江岳富(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0#钞的存款人民币97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永忠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