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庭凯、柯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庭凯,柯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431号申请执行人汪庭凯,男,1976年5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柯海伟,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汪庭凯与被执行人柯海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庭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要求被执行人柯海伟给付3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4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