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世木与景县锦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世木,景县锦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95号原告:曹世木,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被告:景县锦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法定代表人:张春立。原告曹世木与被告陈振玉、景县锦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曹世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景县锦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世木撤回对景县锦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昌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