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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希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希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876号罪犯王希华,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希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被告人王希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滨中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31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5年4月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冯成云、吴辰,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慧、杜志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希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中监狱对罪犯王希华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对罪犯王希华的减刑应当从严。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希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希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希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数罪并罚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希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30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