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姣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姣,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071号原告姚姣,女,生于1956年2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朋飞,男,生于1983年1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XX均,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057479041。代表人吴加新。委托代理人朱格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7796225X1。法定代表人田红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姣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许昌供电公司、禹州市百业隆电力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状及委托书中“姚姣”的签名、指印不是原告姚姣本人所签、所按,故刘朋飞无权作为原告姚姣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光辉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亚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