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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谷海成与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海成,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7行初62号原告谷海成,男。委托代理人谷金丽,女。被告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80060228411。法定代表人罗晓东,任乡长职务。出庭应诉负责人梁永涛,任副乡长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杰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德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海成诉被告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德海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谷海成撤回对被告唐河县古城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凯审 判 员  马艺哲人民陪审员  张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