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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蔡剑萍苏炜与邓成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炜,蔡剑萍,邓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苏炜,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蔡剑萍,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邓成达,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炜、蔡剑萍与被执行人邓成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执行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成达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执行人苏炜、蔡剑萍与被执行人邓成达书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邓成达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炜、蔡剑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炜、蔡剑萍与被执行人邓成达书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伯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