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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孙运海、河南省索克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运海,河南省索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运海,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康,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索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218号。法定代表人:姜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远芝,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运海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索克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8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运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谢宏勋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