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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继勇、马春红、张德国、任海堂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继勇,马春红,张德国,任海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卢继勇,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时庙村。被执行人:马春红,女,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时庙村。被执行人:张德国,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赵官屯村。被执行人:任海堂,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夏津县宋楼镇任堤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继勇、马春红、张德国、任海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继勇、马春红、张德国、任海堂自行达成和解意见,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