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某与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304号赵某、聂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赵某与聂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聂某某应于2017年6月10日前支付执行款3337元,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了执行款333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304号执行案件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