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东辉与杨炳庆、李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辉,杨炳庆,李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614号原告:黄东辉,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杨炳庆,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李树生,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东辉诉被告杨炳庆、李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立案。原告黄东辉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辉撤诉。本案受理费4868元,由原告黄东辉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粤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