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清与陈初布、肖凤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清,陈初布,肖凤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65号原告:谢清,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陈初布,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告:肖凤桂,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良,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清与被告陈初布、肖凤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谢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清以其与陈初布、肖凤桂于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9元,减半收取计2754.5元,由谢清负担。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