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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谢清与陈初布、肖凤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清,陈初布,肖凤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65号原告:谢清,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告:陈初布,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告:肖凤桂,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良,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清与被告陈初布、肖凤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谢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清以其与陈初布、肖凤桂于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509元,减半收取计2754.5元,由谢清负担。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慧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