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翁晓斌偷越国(边)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67号罪犯翁晓斌,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因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05年4月1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06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翁晓斌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25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晓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积分2560分。考核期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积分3100分,兑换表扬5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500元,追缴非法所得2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晓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晓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