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9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娜、向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娜,向汉国,谭德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976-1号申请执行人唐娜,女,生于1981年6月28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向汉国,男,生于1969年9月4日,土家族,系巴东县水布垭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德然,男,生于1957年12月18日,土家族,系巴东县水利水产局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娜与被执行人谭德然、向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282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谭德然、向汉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唐娜借款80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汉国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谭德然在巴东县水利水产局的工资收入8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