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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石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59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斌,男,1997年7月19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石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斌窜至中山市东区兴文路远洋广场中山朗朗视光眼科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攀爬玻璃窗进入店内盗走名盾牌、欧彭牌儿童型镜架各1副及现金人民币4322元。2、2017年2月2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石斌窜至东区兴文路远洋大信香辣风食店,用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该店的窗户准备进去盗窃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并控制,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石斌处缴获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等物。归案后,石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公安人员从石斌居住的五桂山镇长命水石榴坑新街16号出租屋缴获被盗的镜架2副。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赃款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斌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石斌第二宗盗窃犯罪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石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石斌退赔中山朗朗视光眼科专科门诊部有限公司被盗的人民币43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妙柱卜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