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娟娟与泾源县百魅生名媛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娟娟,泾源县百魅生名媛养生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424民初656号原告:于娟娟,女,1985年02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现住泾源县。被告:泾源县百魅生名媛养生馆,住址:泾源县赢德商贸城东面。负责人:赫红梅原告于娟娟与被告泾源县百魅生名媛养生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原告于娟娟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娟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娟娟负担。审判员殷明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永霞 来自: